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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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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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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 ? (二?)责:令停产停《业(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
】 , (三)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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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行政处》罚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的!义务:。。机关
】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关?是指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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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做【。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 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应—当提交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全部复印件以】及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目!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
第六】条 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一)行政】处罚有无法定依据;!
: ,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 》 (三?)证据是否确凿【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四)程序】是否:。合法;
!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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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督机关【在对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审查中需要【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条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由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形式对该建设—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变更:】 ,
》 (一)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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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
】 : (三)证据不!确凿违法事实不清楚!的;
— (四—)程序不《合法的?;
《 ? (五)》适,用法:律不:正确的
!对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 】
第》九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限期纠正期》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
— ,第十条 《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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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实施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送上一级监【督机关其中设区市】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将下一级机关!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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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和年度《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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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监督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监督机关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报告统》计制:度,暂,行,办法(冀《建办法?[200《2,]83号)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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