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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包括 【   》  :(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     (—二)责令停产停【业(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  ! ,  (三)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行政处罚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的义务机关 !    》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关是指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 《 , 第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做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五条 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应当提交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全部复印件以及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目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 第六条— :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行政!处罚有无法》定依据; 】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  : (三)证》据是:否确凿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四)程序!是否合法; — ,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在对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审查中需要—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条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由—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形式对该【建设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变更: !  —   (《一)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 : ,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 【 ,   ?(三)证据不确凿】违法事实不》。清楚的; —  ?   (四)—程序不合法的; !    》 (五)适用法律】不正确的 —   对》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 !。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限》期纠正期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 , 第十条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实施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送上一级监!督机:关其中设区市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将,下一级机关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和年度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监督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监】督机关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报告统计制》度暂行办法(冀建办!法[2002]【83号)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