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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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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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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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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 (二)!责令停产停业(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
— 《 ,(三)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 , ,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 》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行政】处罚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的!。义务:机关
【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关是》。。指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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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做】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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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应当提》交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全部复印【件以:及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目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
》 第六条 【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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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有无法定依据【;
》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 (三)证!据是否确《。凿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 (》。四)程序是否—合法:;
】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第七条 》监督机关在对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审查【中需要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八,条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由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形式对该】。建设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变更?:
】 , (一《。)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
】 (三【)证据不确凿违【法事实不清》楚的;
! (四)》程序不合《法的;
— (—五)适用法律不【。正,确的
《 :
对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 】
第九条【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限期—纠正:期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
《
第十条— ,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实施?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送上一级监督【机关其中设区市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将下—一级机关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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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和年度】。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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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监督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监督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监督机关!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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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报告统计制度暂【行办法?(冀建办法》[200《2]83号)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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