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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包括 《 :    (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  (二《)责令停产停—业,(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 !。    (三)【。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行【政处罚   ! ,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的《义务机关  !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关是指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 ! , 》第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做出!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 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应,当提交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建设行政处—罚文书全部复—印件以及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目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 【 第六条 —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一)行政处罚有【无法定依据; !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  (三)》证据是否确凿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四)程《序是否合《法; 》   ?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第七条 】 监督机关在对【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审查中!需要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八条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由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监督机关以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形式对—该建设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变更: —。 》 ,。   (一)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   (《。二)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 】    (三)证据!不确凿违《法,事实不清楚的—; 《   ?  (四《)程序不合法的【;     !(五:)适用法律不正确的!    对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 》 第九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接到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限期纠正期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 : 第十条 》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实行报告和通—报制度 【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机关本年度实施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送上一级监督机关】其中设区市》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将?。下,。一级机关备案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和年度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的由监—。督,。机关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 , ,第十二?条 : 建设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十三条 —。 监督?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监督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监督机关可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报告统!计制:度,暂行办法(》冀建:办,法[2002]【。83号)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