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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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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条 】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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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条 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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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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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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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条 !。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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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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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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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 ? ,(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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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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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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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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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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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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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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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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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条 】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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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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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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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 :。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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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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