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6.01条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第6.02】条 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
第6.03!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第6!.04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
第6.0【5,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第6.06条 】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
— 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
《
第6.07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
《
, , (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
?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
《
(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
!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
第:6.09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6.!10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
》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