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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维护用地—建设的正常秩序保】证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株洲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以及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全市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单位凡】需要下?达拆除违法建—设法律文《书的分别由市规划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预先批次授权各区!人民政府以授—权主体资格单位的名!义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下达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其《中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市《水利、公《路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参照》市规划、国土的管理!模式:积极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 《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核拨区政府拆】。违,经费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国土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设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对违》法建设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单位或组织—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监督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按本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第《九条城市各区—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市城管?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电?力、市政公用、工】商、房产、广电等】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 第—十条违法建设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者在强制拆除—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 第十一条被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人!工费用拒不支—付拆:除人工费用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二条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设!一般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   (一)受理】立案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公民举报的】上级批转查处的及】其,他渠道获取的违【法建设嫌疑均由【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立案》 ,     (二)查!勘核:实案件受理后—负责查?处,。机构(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认定或否定 !    (三)【告知:限期拆除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   ?(四)公示社会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应当在违》法建设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体上《公示    【 ,(五)告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函告!电力、市政公—用、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强制:拆,除并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实行》强制拆?除的日期 —相,关部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的函告后《2日内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并采取收缴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责《令变更住所或注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0日!内 :     (六)现!场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其他有关机关必须】各负其?责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配合    】 (:七,)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出承担—拆除费用的书面通知!。结案归档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负责查处!机构(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查勘  】   (二)确认】是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当日开始自【。行拆:除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予,以协助?电力、?市政公?用部门应于当日停】止该在建违法建设工!。程的水电气供应【     (三)!建设单位接到责令拆!除,通知:的当天仍未开—始拆除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必】须从第?二天开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应《当拟订?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    (一)强制!拆除工作的》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工     】(,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以及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的结】构,、面积、层次及周】围地形等资料保全】     —(三)强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单《位及任务分工 【     (—四)拆除《队伍:、机:械设备、技术要点、!人员安全措》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    《。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清场查看》水、电、燃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   (二)作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  :   (三》)移挪违法建—设物内?物品并进行登记【双方签?字当事人《拒签的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 ,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设—     —(五)清《理建:筑,。垃,圾     (六!。。)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六条《对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以及《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人工费用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细则另行!制订;对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不积极主动拆除】其所建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可取消【其在株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防范和制止以—及监督、考核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取消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等评?先资格并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实施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株政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