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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2008年12!月2:9日 ? 第一条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维【护用地建设的正【常秩序保证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株!。洲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以及》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全市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单】位凡需要下达—拆除违法建设法律】文书的分别由市规】划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预先《批次授权《。各区人民《政府以授权主—体资格单位》的名义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下达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其?中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 ? 第:五条市水利、—。公路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参照市规划、国】土的管理模》式积极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核拨区政》。府拆违经费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国土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设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对?违法建?设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建设当事】人是单位或》组织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监督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按本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第九条城市各区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市城》管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电力】、市政公《用、工商、房产、】广电等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大力协助【 第十《。条违法建设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者在】强制:拆除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在】10日内领取 】第十一条被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人工费用拒不支【付拆除人工》费用的?依法予以追偿 【。 第:十二条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设一般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   ? (一)受理立【案有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公民举报的上级!批转查处的及—其他渠道获取的【违法:建设嫌?疑均由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立案 【  :   (二)—查勘核实案件受【理后:负责:查处机构(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认定或否定  !   (三)告知限!期拆:除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  (四《)公:示社会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应当在《违法建设《。。及其周围张》贴拆除公告也可【以在媒体上公示 】。     (五)告!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函告电力》。、市政公用、—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强制拆除】并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实行强制拆除】的日期 《 相关部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的?函,告后2日内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并采取收缴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责《令变更住所或注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0日内 《 ,    (》六)现?场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其他有关机】关必须各负其责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配合— :  :  (?七)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出承担拆除费用】。的书面通知结案【归档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负,责查处机构(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查勘   【  (二)确—认是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当日开》始,自行:拆除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予—。以协助电力》、市政?公用:部门应?于当日停《止该在建违法建设】工程的水电气供应 !     (三)】建设单位《接到责?。令拆:除通知的当天仍【未开始拆除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必【。须,从第二?天开: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应当拟《订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   ? ,(一)?强制拆除工作的【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工 :     (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以及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的结构》、面积?、层次及周围—地形等资料保—全    — (三?)强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单:位及:任务分工   】  (?四)拆除队伍、【机械设备、技术【要点、人员安全措】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 ,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清场查看水、!电、:燃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二,)作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   ? (:三):移挪违法建设物【内物品并进行登【记双:方签字当事》人拒签的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设《     —(五)清理建筑【垃圾   —  (六)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六条—对,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以及?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人工费用《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细?则另行制《订;对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不《积极主动拆除其【所建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可取消其在—株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防范和制止》以及监?督、考?核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取消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等评先资格【并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起实施—株洲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株政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