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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 ?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公】正公平?、有效?地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资格预审!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预先进行审查建【立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资格单位】)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投【。标的活?。动 : : 第《三条: 成立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预审会”【)作为市政》府,预审投标《人资格工作》机构  【  : 资:格预审会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招投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银监、】国资、国税、地【税、工商《、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 ? :    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预审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 《。。 第五条 》资格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分组动态—。管理根据专》业,确定类?别根据综合》。评分确?定组别 》     资【格单:位分类分组》的具:体办法由资格预【。审会:另,。。行制定资格》预审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格单《位的类别和组别【 —第六: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上年底在本市备案的!施工企业单位—数量确定预审投标资!格的:方式、方法并—在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前30日在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网和有关—政府公众媒体—(以下简称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申请加入!相对应?。类别和组别的名录 !。 ? 第八条 申请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数据 【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申请表】;  —   ?(二)工商营业执】照;   】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施工企业!不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    《 (四)受理申【请前3年内无—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 ,    《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证,明材:料,;     !(六)企业申请前3!年内的?信贷信用、》纳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   (七)资格】预审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条 资格预审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 ! ,    《资格预审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查 】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会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 ? ,    前款所称】。综合评分是指—对申请人的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创优质】工,程情况、诚信行为】、服务质《量、纳税额、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     综】。合评分标准》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另行制定报资—格预审会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会召:开全:。体会议核准综合评分!结果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的资格】单位初选《名录  【   初选名录【应当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格预审会应当将其列!入正式名录予—以公告公示和公告】均在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加入名录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已列入【的予以除《名 :  《。   (《一,)未进行《招投标?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受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三)?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  《   ?(四:)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 ,   《。  (五)恶意拖欠!工,。资,被,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六)有《不良信贷信用记【。录,的; 》     (七)不!依法纳税、缴费【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 》     —(八)被《工,商部门?列,。为信用不良企—业的; 【   ? (九?)在申请资格预审】名,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第十四条【 资: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法定及社会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二)对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积极参与—投标;   !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合同;—  》   (四)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不转借资质不】转,包、:违法分包; !    (五)【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 ,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 , , 第十五《条 资格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应当对】其类别或组别—作,出,相应调整资格单【位不同意调整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名录中的资格】单位通过投标—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资!格单位的; —     (二!),。名录中?。符合相应条件的【资格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满足项目资质等级】要求的前《提下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客,观地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评价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季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 ?第,十九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记录行为作》扣分处?理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限额《时降低其《所在组别乃至从名】录中清除《具,。体考核办法》由预:审会另行制定 !    《 (一)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的; 】     (二)】。未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以【上的; —。    《 (三)因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低下被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     》(四)工程完工后】因承包资《格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进》行工程决算的 】 《第二十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预审会》直接将其从名录中清!除2年内取消—其,参加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   (五)—施工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 ! ,。    》 (六)施》工中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节能标准的 】 第—二十一条 对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资,格单位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 : 第二》十二条 《资格单?位被清除《出,名录后空出名—额可按当年度—。申请人的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 ,   ?  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和递补》的资格单位名单【应当及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参与预审投—标人资格活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逐步增【加其他专《业预:审资格名《录增加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 第二十五条】 株洲市所辖各县(!市)不另行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预审【资格单位《名,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