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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  ?  :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 ,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 ?。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 : ,。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