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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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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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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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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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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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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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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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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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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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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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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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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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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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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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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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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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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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