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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