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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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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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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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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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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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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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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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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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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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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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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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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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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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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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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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