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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  :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