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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