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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  ? , ,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