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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 ?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 ? :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 ? ,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