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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 《。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 【 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 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 《  《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 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     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 ?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 】。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 !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     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 —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三—条 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