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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现将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 第三条 》 株洲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含酒?店、:商场等商业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住房等【)、工?业投资项目》、医院、学校和办公!楼等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到市政基》础建:设及交通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 《   ?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 》 第四条 【 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优化环境、政务中】。。心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科【及联合?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的登记、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房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     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   ?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邮政局】。等单位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     (一!)建:设工程已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 第《六条 ?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清【单和:流程分别由市房产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整理后制作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开 — ? 第七条 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     —(一)专项验收 】 ,    》 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核实《、环境保护验—收,和消防竣工》验收凡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工业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消防验收的在【项目主体完工后六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前》到“:窗,口,”,报,送资料“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合格后再转派】给职能?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资?料审查?资料合格的简—单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由“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   —  (二)联合【验收  【。   ?。1. 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出!具补件通知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 ,。     —2. 资料审查【相关部?门审批?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     3】. 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窗口”?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   4. 文【书送:达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窗口”由“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 ,  5. 项目办】结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凭“?窗口”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 】。   ?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才能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第—八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窗?口”作退件处理 】 ?  :  :作退件处理的项目】。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时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窗口”建设单位!。。向“窗口”重新申】请,“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法律文书】和联合验收合格证明!。   —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 , : 第九条 》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落实相关工】作,对,于屡次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公开问责中心【负责每季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 ?第十:二条 属于—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15号)范》围内的问《题仍按?照该文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停止实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