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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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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现将《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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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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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株洲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含酒店、商》场等:商业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住房等)、工业】投资项?目、医?院、学校《。。和,办,。公楼:。等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到市政基础建设及】交,通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
!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
【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优【化环境、政务中心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科及?联合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的登记、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房?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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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邮政局等】单位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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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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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清单和流程!分,别由市房产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整理后制《作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开 【
—第七条 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 : (一)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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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核》实、环?。境保:护验收和消》防竣工验收凡—。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工业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消【防,验收的在项目—主,体,完工后?六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前】到“窗口”》报,送资料“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合格后》再,转派给职能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资料审?查资料合格的简单】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由“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
!(二)联合验—收 :
1】. :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出具补件通知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 2. 资】料审查相关部门审批!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
3【. 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窗《口”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4. 文书送达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窗口”由“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
5】. 项目《办结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凭—“窗口”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 】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才【能,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窗口《。”作退件处理—
作!退件处理的项目【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时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窗口”建《设单位向《“窗口”《重新申请“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法律《文书和?联合验收《合格证明
】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落实相关工作—对,于屡次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公开问责中心负!责每季?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 ,
第十二条 ! 属于?。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15号)范围内的】。。问题仍按照该—文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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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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