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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现将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 第?三,条 株洲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含酒店《、商:场等商业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住】房等)、工业—投资项目、医院、】学校和办公楼等【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到市政基础建!设及:交通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   !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 !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优化环境、政务中】心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科及?联合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的登记?、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房】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    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邮政局?。等单位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 (一)《建设工程已》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  《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清!单和流程分别由市】。房,产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整理后制作—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开 : : ?。 第七条《 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  《。。   (一)专项验!收  —   ?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核实、》环境:保护验收和消—防竣工?。。验收凡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工业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消防验》收的在?项目主体完工后【六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前到“窗》口”报送资料“【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合格后再转!派给:职能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资料审查资》料合格?。的简单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由《“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     (二!)联合验收 】。。     1—. 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出】具补件通《知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    2》。., 资:料审查相关部门审批!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   3. 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窗口”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  4. 文书送达!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窗口”由“【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 :   ?  5?. 项目《办结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凭“】窗口:”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 】   《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才能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第八条 【。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窗口—”作退件处理 【。   》 , 作退件处理的项目!。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时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窗口”建设》单位向“窗口”重】新申请“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法律文!书,和联合验收合格【证明 》。  :。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落实:。相关工作对于—屡次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公?。开问责中心负—责每季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 第十【二条 《属于:。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1】5,号)范围内》的问题仍按照—该文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停!止实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