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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现将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后续】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多个部门《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 : 第三条 株!洲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含酒店、—商场等商业》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住房【等)、工《业投资项目、—医院:、学校和办公—楼等: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到市》政基础建设》及交:。通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 !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 !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优化环!。境、政务中心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立联合审》批科及联《合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的登记、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房产?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 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邮政局等单位】。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联合验收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 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清单和流程分别!由市房产《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整理后《制作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开 ! ? 第七条 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  : , (一)《专项验收 — :    《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核实、【环境保护验收和消】。防竣工验收凡项【。目申请规划核实、】工业: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申请!消防验收的》在,项目主体完工后六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前:到,“窗口”报》送,资料“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合格后再转》派给职能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资,料审查?资料合格的简—单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由“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 ,     【(二)联合验收【 ,     1】. 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出具—补件通知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 , :    《。2. 资料审查相关!部门审批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    3. 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窗口”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     4】. :文书送达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窗!口”由“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 :  :   5.》 项目办《结,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凭“窗口【”,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 】 ,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才能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窗口”】。作退件处理 —。     【作退件处理》的项目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时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窗口】”建设?单位:向“窗口《”重新申请》“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法律】文书和联合验收【合格:证明 《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未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 第九条—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 :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 ,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落实相关工作对于!屡次违规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公开问《责中心负责》每季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 : 第十二条 —。 属于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15号!)范围?内的问题仍按照该文!。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停止实!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