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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小》。于十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 !    《(,二)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三)对建设领域】的重要的《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  :。 (四)《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 【。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结算与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三)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单项《、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相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25【%工程款、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至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三)索贿、受】贿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中央】、省直驻株洲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政发〔》20:04〕23》。号):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0年7月2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