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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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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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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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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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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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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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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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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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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小于《十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
(【二)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三)对建设》领域的重要》的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四)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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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结算与?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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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 :(,三)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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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单项、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相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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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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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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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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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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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25—%工程款、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至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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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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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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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中央—、省直驻株洲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政【发〔200》4〕23号)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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