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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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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 ?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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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小?于十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
— (二》),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三)—对建设?领,。域的重要的》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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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结算与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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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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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三)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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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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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单项、!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相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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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 ?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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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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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25%工程款、】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至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中央、省直驻【株洲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政发〔2】004〕2》3号)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0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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