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小于:十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     【(二)?。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三)对《建设领域的重要【的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 ,(四:。)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 《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结算与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三)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单项、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相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  :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25%】工程款、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至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中央、省直】驻株洲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政发—〔2004〕—23号)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0年7【月2: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