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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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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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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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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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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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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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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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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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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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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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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小于十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
【(二)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三):对建设领域的—重要的?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四)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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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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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结算与】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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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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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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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 (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三)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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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单项、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相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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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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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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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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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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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2》5%工程款》、,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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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至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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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中央?、省:直,驻株洲?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政发?〔20?04〕23号—)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0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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