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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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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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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政府在土地】征用:、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 (三)政》府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主,要部分或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和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
《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有计划地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所!涉及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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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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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 (?一)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小于十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
—(二)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三)《对,建设:领域的?重要的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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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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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结算与竣—工决算、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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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三)定额及—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单项、单位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相】关单位、个人不【。配合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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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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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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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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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留】25%工程款、未】经审计而办理—。结算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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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至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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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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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中央、省—直驻株洲《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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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政发〔20》04:〕23号《)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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