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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 ,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