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