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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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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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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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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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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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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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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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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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