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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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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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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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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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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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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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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 , :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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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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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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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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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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