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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 ,。 ,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