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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 , ,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