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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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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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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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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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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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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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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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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