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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