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 :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 ,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