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执收对【象和范?围:
?
?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 , (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
—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三、执收范围【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
第四?。条,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园林景观规划!报建,?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联合进行—现,。场踏勘?,确定规划》。要点及绿《地率指?标对:于规划绿地面积不足!,且经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确,实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 规》划绿:地,面积: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规划验收》时,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达不到核定绿】地,面积且经整改仍达】不到的?项目:,经市园林局批准,!由当事人按实际缺】少绿地?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七条 】经市园林局批—准移植、砍伐的树木!,按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核定绿化补偿—。费金额
《
—造成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按【。照市物?价局认证的赔偿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当事】。人,,必须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园林—局对城区《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督察:管理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执行的】园林景观建设—项目:,,责令其报批或—整改;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未按:。审批执行,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当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到市!园林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
第九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在市—。政务中心专设窗【口收取,《缴入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2008年9月1】日以后进行园林【景观工程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