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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 ,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 :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三)工《。程图:纸; 《。 ,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