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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  ?  :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  :  :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    —。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 《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  《   ?(三)工程图纸【;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  :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