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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  :。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   ?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     (】三)工程图》纸; 《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   》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  :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 ,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