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 :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
,。 》 (三)工程—图纸;
《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