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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 ,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 ,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    — (三)工》程,图纸;? : ,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  :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 : 《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