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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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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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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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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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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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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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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
?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
: (三)工!程图纸;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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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 :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 :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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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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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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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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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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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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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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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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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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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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