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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 ,(,三)工程图纸—;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    《。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 ?  :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 :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