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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 现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四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 ,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  !   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九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施工《许可复印件; !     (三)工!。程图纸; —。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 》。 》。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  《。。 ,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 第十四条】 市区白天(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 ,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 】 —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 ?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 第十》八条 需《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  ? ,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要求!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