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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 《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 ?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 , :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 ?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  :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 ,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管线; 】  《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