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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 ?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 : :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 : , ,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管线; 《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