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 ,
《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 》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管线—;
? ,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
,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