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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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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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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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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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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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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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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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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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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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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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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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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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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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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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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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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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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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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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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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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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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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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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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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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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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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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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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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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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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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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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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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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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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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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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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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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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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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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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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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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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