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 , 《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 ,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 :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 ,  :。 ,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  《 ,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六)》擅自接驳管线—; ? :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