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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 :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 》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   ?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    —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 ,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管线!; 》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