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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 : 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 : 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 ,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   ?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 :   ?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 ,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  :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   (六)擅自接!驳管线?;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 《 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