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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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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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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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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成,立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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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市国土资源》、水务、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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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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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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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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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管】线普查后的动态情】况实:行,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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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 :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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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 , 《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 《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或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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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再将其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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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才能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 : ?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及其他应—提交:的竣工档案》
— ,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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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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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 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工程档案移交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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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线权属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配合督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
,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九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第三!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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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
【(六)擅自接—驳管线;
— , ? , (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
【。
?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建立综【合管线信息数据库】、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并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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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
: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档案资料和电子】文件竣?工测量及电子文【件须满足《。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数据—格式:要求
】 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 市城—建档案馆在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管线: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涂改、伪造因管线!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档案资料》而给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
第三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资【源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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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需办理相关】手,续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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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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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分别由市城管—局和:市交:警支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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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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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对危及和损害】管线安全的责任人和!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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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规划、测绘、】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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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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