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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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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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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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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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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 ?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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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 ,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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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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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 (一) 申请报告!;
?。 ?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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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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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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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 第?九,条 :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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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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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 》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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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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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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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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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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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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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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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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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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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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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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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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