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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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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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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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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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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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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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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一):。 申请?报告;
! ,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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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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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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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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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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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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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 第十二条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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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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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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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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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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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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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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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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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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