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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 》 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 , 第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 ?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 第五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  《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 (一) 申请报告!; 《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 ,第九: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 第—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 第十三条 】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第十四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 第十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 ? 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 ,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