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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 : !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 :第五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 《 , 第六《条, ,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一) 【。申请报?告;  【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 ,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第九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 : ?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 ?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 《 第十二条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 —第十:四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 :。 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 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 ,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 《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