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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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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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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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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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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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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 :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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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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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 (一)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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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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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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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 :第九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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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 ,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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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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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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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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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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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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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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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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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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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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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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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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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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