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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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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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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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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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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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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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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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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 (一) 申—请报告;
—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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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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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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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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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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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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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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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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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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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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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 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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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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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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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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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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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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