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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 ? 《 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 ? , 第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    —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 ?第五: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   ?。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     (一)】 申请报告; !   ?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 ,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 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 《第九条 《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 ,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第!。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 ,。 : ?第十:三条 ?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 》。 第十四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 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 : :第,十八:条 :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