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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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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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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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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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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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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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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 ,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 第:六条 ?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 (一) 申】请报告?;
— , , (: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 ,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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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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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 第九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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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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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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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 第十四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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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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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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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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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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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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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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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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