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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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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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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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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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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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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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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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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在市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200立方米和一次!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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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 (一)因建!设工:程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市城区没有生【产所需特种类型【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二)【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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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批准《确认的其他情形【
: 因上述!情形: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音措施确保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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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特殊情形】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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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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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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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 (》四) 市城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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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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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平衡控制、适时发!展
!第九条?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设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账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使用》
【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核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项试验室资质!拒绝使用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限期整?改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从配合】比、原材料》、出厂?、交货?检验等环节》严加监控并》分别履行《。相关职责和必要的签!认,。手续
【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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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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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一个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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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价格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发布销!售均价
! 第十四条— 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的督查管理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哄抬:价,格、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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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依据采?购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合理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确定能》满足设计强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报—。告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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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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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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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对责任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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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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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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