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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
【 : , (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
》 (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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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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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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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
第十六条! 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由渡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 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
!。
第十七《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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