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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
— (《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
— (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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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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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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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
第》十六条?。 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由—渡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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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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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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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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