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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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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
— (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
《 (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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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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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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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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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由,。渡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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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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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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