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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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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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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
《 (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
: (》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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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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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由渡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
第—十七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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