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排筏、渡口和水】。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含?渡工下同《),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乡镇船舶和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
: 水务、农【业(渔业)》、,建设、旅游、—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
《 ,。海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所经营和—使,用的船?舶、设施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