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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路政管理 ! 第二十五条【 ,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前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开:发区:、示范区由》其管委会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及其!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及其《。桥梁和?渡口的安全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砂、?采石(矿)、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停车洗车、!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制坯晒粮》、,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农村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等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确需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的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 : 第三?十一条 》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和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损坏、涂【改,、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不得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超过》农村公路《及其桥梁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行驶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规划及—。。审批时不得与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相冲突    !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