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市级“以奖代投”资金、县(市)区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按以下标准筹集“以奖代投”资金:县道3000元/年·公里、乡道20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其中的桥梁隧道另加200元/年·延米)。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以奖代投”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考核结果进行安排,“以奖代投”经费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除国省补助资金、市级“以奖代投”资金以外的资金筹集,所筹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管理。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按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其中的桥梁隧道另加200元/年·延米)的标准筹集资金。上述经费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凡列入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计划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改造、安保、水毁修复等工程,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其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配套补足。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积极投入力量,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地方财力的增长和国省养护资金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同级财政、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发改、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