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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湘计投〔《2,0,。00〕38》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严格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四条! ,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查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论证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法采纳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的城乡【规划手续《时应: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意见】。召开:城乡规划例会—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审查: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过程: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 第七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论   】  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属于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工程应【。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核发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建设工程》各,。环节的规《范操:作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建设工程!中落实?到位 第》九条 依法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未取得!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