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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湘【计投〔200—0〕:38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 》 市、县(市)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严《格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查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论证》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法《采纳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的城乡规划手续【时应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意见召》。开城乡规《划例会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审查  】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过】程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七: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论    【 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属于】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工程【应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核发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建设工程各环节的规!范,。操作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建《设工程中落实到【位 第九条 【 依法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未取!得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 违:反本:办,。法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