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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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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湘计《投〔200》0〕:3,。8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严格》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查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论证!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法采纳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的》城乡规划手》续时应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意见召开【。城乡规划《。例会时应《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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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过程中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七条 !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类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论
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属于省】政府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目录《的,工程应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核,发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第八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建》设工程各环节的【规范操作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建设工程中落【实到:位,
第?九条: 依法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未取得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审批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 违反本办》法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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