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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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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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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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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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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涵】、排水、地下管线】、路灯、绿化、城】市,雕塑、污水》处理、防《洪、环卫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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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群众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五条 《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的【规,。定和项目投标—书承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职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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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相,关工期定额、施工】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连同施》工组织方案报项【目监理、《业主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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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将人员、设备—和材料?组织:到位满足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应当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张贴公—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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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项目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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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以及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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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项目?建设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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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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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如期如质!推进项目建》。设一旦发生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的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分析情况确定【影响程度《。必要时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施工力量将项目【。施工对城市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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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时应当—听取市民《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且拒绝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加强施工》力量或者调整施【工队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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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设《施、落实《。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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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围—挡应符合相关—规定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渣!土及沙石等建材运输!要覆:盖严: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冲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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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道路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与交》警部门配合做—好交通组《织工:作工地沿线做好围】。挡并设置夜间警示灯!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针—对,特殊气候变化、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实施不出现严重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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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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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除—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外还须通知【项目建成《后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后承担法定》质量维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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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永久》性竣工标《志牌:制度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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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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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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