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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涵、排《水,、地下管线》、路灯、绿化、【城,市雕塑、污水处理、!防洪、环卫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群众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的规《定和项目投标—。书承: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职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 : 第《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相关:工期定额《、,施工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连同施】工组织方《案报项目监理、【业主单位审定 ! 《 第: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将人?员、设备和》材料组织到位满足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应当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张贴!公开承诺《书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项目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以及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项:目建设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如期如!质推进?项目建设《一,旦发生?。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的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分析情况—确定影响程度—必要时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施工力量将项—。目,施工对城市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 ,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时应当听取市【民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 《。 第十四条 】 对于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且拒绝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加强施工力!量或者调整施工队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设施、落实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围挡应符合相】关规定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渣土及沙石》等建材运输要覆盖严!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冲洗干净【。 【 第十七条 道路!。。。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与交】。警部门配合做好【交通组织工作工【地沿线做好围挡并设!置夜间警示灯—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针:对特:殊气候变《化、: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实施不出现严重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现》象 【 , 第:十九条 《 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除?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外还须通知项【目建成后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后承担法定质量】维护责任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永久《性竣工标志牌制度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 : , 第二十二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