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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涵】、排水、《地下管线、路—灯、绿化、》城市:雕塑:、,。污水处?理、防?洪、环卫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群众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 第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的规定!和项:目投标书承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职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 《 第六条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相【关工期定额、施工】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连同【施工:组,织方案报项目监理、!业主单位审定 【 — 第七?。条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将人员《、,设备和材料组织【到位满足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应当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张,贴公开承诺书 !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项!目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以及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项目建设《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如期《如质推进项》目建设?一旦发生《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的】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分析:情况确定影》响程度?必要时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施工力量【将项:目施:工对城市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时应当听《取市民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且拒绝】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加强施工》力量或者调》整施工?队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 根据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设施、落实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围挡【应符合?相,关规定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渣?土及沙石等建材【运输要覆盖》严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冲洗干净 — 第十】七条 道路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与交警部门配合】做好交通《组织工作工地沿【线做好围挡并设置夜!间警:示灯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 第十八【条 :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针:对特殊气候变—化、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实—施,不出现严重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现象 ! 第十九条 — 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除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外还须通】知项目建成后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后承担法【定质量维《护责任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永久性竣—工标志牌制度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 《。 第二十《二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