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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涵、排水、【地下管?线、路灯、绿化【、,城,市雕塑、《污水处?理、防洪、》环,卫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群?众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 《。 第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的规《定和项目《投标书承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职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 第【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相关工期—定,额、施工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连同施工组织方案!报项目监理、业主】单位:审定: 》。 第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将人员?、设备?和,材料组织到位—满足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应【当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张贴公?开承诺书 》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项目《。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以及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项目?建设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 — 第十一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十二条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如期如—质推进项目》建设一旦发生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的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分析情况确!定影:响程度必要时—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施工:力,量将项目施工对【城市: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时应当听取市民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 , 第【十四条 《 对于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且【拒,绝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加,强施工力量或者调整!。施工队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设施、落【实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 :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围挡应符合相—关规定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渣土及沙石】等建:材,。运输要覆《盖严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冲洗干净》 《 第十七条】 道路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与交警】部门配合做》好交通组织》工作:。。工地:沿线做好围挡—并设置夜《间,警示灯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 第十八条 —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针:对特殊气候变化【、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实施不》出现严?重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现象【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除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外还须通知项!。目建成后《。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后承担法定》。质量维护责任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永久性?竣工标志《牌制度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 第二十二】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