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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涵【、排水、地下管线】、路灯?、绿化、城市雕塑】、污:水处理?、防洪、环卫—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群众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 , 第》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的,。规定和项《目投:。标书承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职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 第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相关工期《定额、?施工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连》同施工?组织方案《报项目?监理、业《主单位审定》 】第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将人《员、设备和材料组】织到位满足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应当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张贴公开承】诺书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项!目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 《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以及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项目建《设和工程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 ?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 : :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如期如质推!进项目建设一—旦发生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的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有效应对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分析】情,况确定影响》程度必?要时应?当,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施工力量将项】目施工对城市—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 : 第十三条 【 对:于施工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时应当听取市【民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 , ,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且拒绝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加】强施工力量或者调整!施工队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设施、落》实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 :。 ?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围挡应符合相!关规:定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渣土及!沙石:等建材?运输要?覆盖严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冲洗干净 】 《第十七条 道【路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与交?警部门配合做好【交通组织工作—工地沿线做好围挡】并设置夜间警—示灯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针?对特殊气候变化、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实施不出《现严重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现象 —。 : 第十《九条 ? 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除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外?还须通知项目—建成后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后承担?。法定质量维》护责任 】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永!久性竣工标志牌制】度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 , 第二十【二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