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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2005年)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管线建设适【应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 第四》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要《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项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 , —第五条 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及有关!规划和规定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工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单项管《线工程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 !  ?   新建桥—梁应根据各类工【程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七》条 工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管线】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工程管线—验收工作工程竣【工管线覆土前—。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竣工:测量工作《地下工程管》线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的监理!。验收:记录 》 : 第八条 】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部门 ! : 第十条 电】力,、燃气?、电信等《工程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各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实施经批准后的【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道路不?得架:空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     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 , , 第十二条 新!建道路弱电采用【。同沟共井电力线【路采用预埋预设在】通常情况《下所:有弱电电缆应共用同!一管沟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等—也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建设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下列地段的管—线应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 第?十四:条 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 》 第十《。五条 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 第十—八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工程》管线建设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