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2005年)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全市行政区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管线建设适应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
?
: 第:四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要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项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
第五!条 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及有】关规划?。和规:定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工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单项管线》工程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
【 , 新建桥梁应【根据各类工程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七条 工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管?线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工程管线验收工【作工:。程竣工管线覆土前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竣工测》量工:作地下工程管线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的监理!验收记录
】
: 第八条 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 :。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部?门,
— 第十条 电】力、燃气、电信等工!程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各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实施?经,批准后的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道路不得架空—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 第十二条 【。新建道路《弱电采用同沟—共井电力线路采用】预埋预设在》通常情况下所有弱】电电缆应共用同【一管沟?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等也】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建】设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下【列地段的管线—应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
第十—四条 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
第】十五条 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工程管【线,建设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