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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  :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20!05年)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管线建设【适应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 第】四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要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项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 第五】条 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及有关规划和】规定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工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单项管【线工程?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  【。  : 新建?桥梁应根据》各类工程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七条 工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管线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工】程管线验收工作工程!竣工:管线覆?土前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竣工测】量工作?地下工程管线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的监理验收》记录 — : 第八《条 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部门— , ? 第十条【 电?力,、燃气、电信等工】程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各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实施》经批准后《的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道路不得架空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 第十二条 ! 新建道《路弱电采用同—沟共井电力线路采用!预埋预设在通常情况!下所有弱电电缆【应共:用同一管沟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等!也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建设—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下列地段的】管线:应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   《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 ? 第十四条【 ,。 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 第十五条 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工》程管线建《设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