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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     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2005年—)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管线建】设适应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 — 第四条《 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要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项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 , :第五条? 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管线规【划及有关《规划和规定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工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单项管》线,工程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 ?     新建桥!梁应根据各类工程】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七条 工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管线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工程管线》验,收工作工程》竣工管线覆土前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竣工:测量工作地下—工程:管线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的监理】验收记录《 :。 第【八条: 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部门 】 , ? 第十条 】电力、燃气、—电信等?工程: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各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实施经批准后的【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道路【不得架空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   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 》 第十二条 — ,新建道路弱》电采:用同沟共井》电力线路采》用预埋预设在通常情!况下所有弱电电缆应!共用同一管沟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等也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建设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下:列地段的管线应【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 ?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 【。第十四条《 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 ? , ,第十五条《 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 第十八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工程管线建》设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