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