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