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施工测量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核电厂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测量。
8.1.2 作业前,应搜集有关的测量资料,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并应对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测量资料进行复核。
8.1.3 核电厂施工控制网的等级划分,可依次为初级网、次级网、微网。
8.1.4 施工测量的平面坐标应采用独立的施工坐标系,并应与规划设计阶段采用的坐标系统有确定的换算关系。施工高程系统宜与规划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一致。
8.1.5 各级施工控制网测设应根据网点的目标精度要求,并结合所采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合理选取各观测项中误差先验值,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精度估算,并应优化观测方案。
8.1.6 次级网、微网的观测数据不得进行高斯投影改化,宜将观测边长归算到核岛、常规岛等主厂房区域的场平标高面上。
8.1.7 厂房内部的微网观测、安装的定位和检查、局部控制网加密等项精密测量工作,宜在同等气象条件下进行。当环境因素变化显著时,应对温度、气压的影响进行改正。
8.1.8 主厂区以外其他独立子项工程的施工测量,在满足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规划设计阶段测设的首级平面、高程控制网成果,但应进行复测检查。
8.1.9 各级施工控制网均可同级加密、扩展。其主要技术要求、施测方法应与同级控制网相同,观测数据宜与同级网点统一平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