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33-2010 建标库

1  总则

1.0.1  为统一核电厂及其附属设施测量的技术要求,保证核电厂工程得到正确的测绘资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工程在规划设计阶段、工程建造阶段的测量。

1.0.3  本规范采用中误差作为衡量测绘精度的标准,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0.4  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和相关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证及校准。对于计量器具,应经过计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所使用的软件,应进行测试或验证。

1.0.5  对工程中所引用的测量成果资料应进行检核;测量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应真实和准确。

1.0.6  记录各项测绘活动的有关观测数据、数字图表、技术文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版资料,应分类整理、备份归档,并应与纸质资料一同长期保存。

1.0.7  各项测量工作应积极采用经过实践验证的、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且应满足工程建设及本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

1.0.8  核电厂工程的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