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0-2008 建标库

7  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7.1  屋内配电装置对建筑物的要求

7.1.1  长度大于7000m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2个出口。长度大于60000m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置3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置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7.1.2  屋内敞开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带有门洞的隔墙。

7.1.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7.1.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7.1.5  配电装置室可开固定窗采光,并应采取防止玻璃破碎时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7.1.6  配电装置室的顶棚和内墙应做耐火处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楼)面应采用耐磨、防滑、高硬度地面。

7.1.7  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楼层楼面应有防渗水措施。

7.1.8  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

7.1.9  配电装置屋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7.1.10  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内的继电器小室,宜采取防尘、防潮、防强电磁干扰和静电干扰的措施。

7.1.11  建筑物与户外油浸变压器的外廓间距不宜小于10000mm;当其间距小于10000mm,且在5000mm以内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000mm内的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和通风孔;当其间距在  5000~10000mm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