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