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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  ?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