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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