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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