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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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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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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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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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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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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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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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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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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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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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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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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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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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