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