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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 ,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