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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