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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 ,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  :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