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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