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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