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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   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湘江株》洲市: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划分为两【级保护区其中: 】 : :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株】洲市第一水厂、第四!水,厂和株洲《水电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二水厂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厂!取水口至《下游100米处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为:? 四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株洲水电!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与之对应—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米(无堤—防的为设计》。洪水位线20米外】)的陆域《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界!标和警示标》志 ?。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改,变、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标志— ?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七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并执行第!八条: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拆迁或关闭—; 《  :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 《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电:、炸)鱼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     【(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 , , ,    (三)【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    (四)【。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 ,。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  《  : (六)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   (七》)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    《(八)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     (九)】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    (十)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  :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     (十【。。三)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 (十四)》。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  (十五)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  (十六》)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工》作,;, ?   ?  :区政府会同市—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工作;?   —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前!述第八条《第九:项、第十四项—工作和第十五项非湘!江风光?带范围的《保洁工作; !    湘江风【光带管理《单位负责前述第八】条第:十五项风光》带的常年保》洁,工作; —   ? ,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工作!;   【  市?水利:。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第八条第二项、第】九项工作; !    市交通【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项工】作; 》     市公【安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 ,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环—保、水文、》卫生、城市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认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或水质超过规】定标准,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