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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 ?。 : 娄建发〔2!008〕1》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 ,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等】阶段 第六条 !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 第八条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办》备案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施工位置图;—     (四】)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和?供气单位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可?。在,60天内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业主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 第十三条 】 :业主单位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四条 《 燃气工》程报建费用严格按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