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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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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建发〔—2008〕1—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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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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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等阶段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 ,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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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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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三)施工位!置图;?
: (四)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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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和供气单【位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可!在6:0天内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业,主,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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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报建!费用严格《按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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