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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 : , : —。娄建发〔2008】〕1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 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等》阶段 第六条 】 ,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 》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办备案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施工位置【。图; ?。     》(四)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 第十?二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和供】气单位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可?在,60:天内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业:。主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 第十三】条 ? ,。业主单位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第十四?条 ? 燃气工程报建费用!严格按?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