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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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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建发〔】2008〕1—。57:号
第一》。条 ?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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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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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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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等《阶段
第六条 】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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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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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三)施工位!置图;
【 (四)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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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和供气单位—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可在?60天内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业【主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四条 ! :燃,气工程报建》费用严格按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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