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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 《 娄建发〔2008!〕1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等阶段 】 第六条 —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 ,。第八条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 第十《条 : ,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办备案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三?),施工位置图》;    — (四?)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和供】。气单位?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可:在6:0天内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业:主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 第十三条 【 业主单》位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四条 《 燃气工程报建】费用严格按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