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
: 娄底市人民政府!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
《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第二十一条 】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