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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 娄》底市人民政府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 《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 ?第七:条 :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 , : :。 第十条 —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 ,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