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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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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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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人民政府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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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
第八条 】。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 ,
:
: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 ,。第十一?条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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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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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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