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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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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娄底!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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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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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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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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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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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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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第七》条 :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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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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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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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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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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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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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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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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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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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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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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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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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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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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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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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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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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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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