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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 娄底市人—民政府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 ? 第五条 【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 第六!条 :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第:十三条 《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第十五条 】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  ?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