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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 娄底市》人民政府 》 ? ,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 ,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第七条 【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 ,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 第十条 【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 :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   《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第十七条】 ,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第二十一条 !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 ,  :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