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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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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娄底市!人民政府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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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 第五条 —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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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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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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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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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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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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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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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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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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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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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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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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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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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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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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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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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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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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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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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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