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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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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娄底市?。人,民政:府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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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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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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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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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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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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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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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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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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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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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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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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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 ?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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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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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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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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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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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 第十七条 —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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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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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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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 第二十条 【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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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三条 —。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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