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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 娄底《市人民政府 【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 ?第七条 《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 ? :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 《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 》第十四条 》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 ? 第十《七条 ?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  :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