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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娄底市人民政府 !     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   ?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 第六条 —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 :。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 , 》。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 第八条 —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   》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 ,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   《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 : , 第十四条 【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    《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 ,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  : , ,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 《 第十七条 —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 ,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 第十九条 【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   》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  ? ,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 ? :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