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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娄政办发〔—2,012〕19—号, 有效《期间2012年5】月9日20》17年5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安《全、可靠、》经济、方便》的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及所属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廉租房以及》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区、农村自建房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和—其他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表后线或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娄底电!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娄底电业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并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市】经信委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分管电力】工作的副主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娄:底电业局分管—营销的副局》长和市经信委电【力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简称“四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经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的:。施工、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施工报装《和验收送电依法【进行监管 — ,     物价【、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娄:底市城?市居住区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娄建》发〔20《11〕10》3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好《住宅供配电设施 !。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企?业提供经《规划等?行政:许可审批同意—。的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在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中标《者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供电—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住宅【开发单?位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第!七条 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负责】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无偿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包括电缆沟、!排管、?栈桥、竖井或架【空线:路走廊等) 【 》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企—业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对—于配:套,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专用供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不接—收产:。权但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 第九条 !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企业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电源?。费用除外)》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的收费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 :    经信部门应!会同:价格、审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送电的新建住宅】必须按照《本办法缴付》供电设施建》设费并由《供电企业实行“四到!户”管?理其中已经开—工建:设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予》以,利用:并抵:。扣相应?。。建设费用 】    未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原有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向—供电企业申请改造并!推行“?四到:户”管理其改造【费用由业《。主自行筹措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