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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 :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19号 有效期】间2012年—5月:9日201》7年5月9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安》全,。、可靠、经济、方】便的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及所属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廉租房以及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区、农村自建房 !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和其《他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表后!线或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娄底电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娄底电业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并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市经【信委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分》管电力工《作的副主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娄底!电业:局分管营销的副局长!和市:经信委电力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简称“】四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的!施工、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施工报【装和验收《送电依法进》行,。监管 —    物价、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娄底市城—市居住区《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娄建发〔20】1,1〕10《3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好住宅供配》。。电设施 》 《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企业提—供经规划《等行政许可审—批同意的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在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中标者?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供电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住宅:开发单?位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 ,第七条 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负责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无偿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包括【电缆沟、排管—、栈桥、竖井或架空!。线路走廊等) 】 《 第八条 —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企业》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     对于配】套,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专用《。供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不接收产【权但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 第九《条, 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企《业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电!源,费,用除外) 【 ,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的:收费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    经信部门】应会同价格、审计】部门: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送电的新建住宅必须!按照本办法缴付【。供,。电设施建设费并【由供电企业实—行“四到户》”管理其《中,已,经开工建设》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予以利用》并抵扣?。。相应建?设费用?     】。未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原有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向供电企业》申请改?造,并推行“四到户”管!。理其改?。。。造费用由业主—自行筹措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