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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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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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步【伐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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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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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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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审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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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建设局?给排水管理办公室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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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由—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
— 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经相关单位【检测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不【经城市排污》管网: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排污:管网排放的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50%征收;处理!后水质仍然超标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和【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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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 :4 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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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列生产、经营成本!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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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标《准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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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既?无水表又无水泵铭】牌流量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第!十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委托有关单位】代收或?。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其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与!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分年度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代收手!续费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 和居民《等)
》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缴—入财政专户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供水量、》售水量、应》。收额、实收》额、上缴额及欠【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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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得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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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居民等)】
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建设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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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开征后取消原【。。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对—向城市排污管—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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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的补贴!和还贷;
》。
(三)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 :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的支出】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严】禁截留、挪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第十六》条 : 城市污水处理费】支,出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 (》一)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协》议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按月向运营企业拨】付
— (二)对【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建设内容和】。工,作,量按照计划向建设单!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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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如不足《维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申请市政—。府予以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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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测努力提高其—服务质?量具体包括
】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 (二)】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
】。 , (三)委派监管!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
— (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的核定;
】 (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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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并】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相应扣—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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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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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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