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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娄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步伐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 娄:底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审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市建设局】给排水管理》办公室?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 《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由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  —   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经相关单!位检:测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不经城市排污管网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排:污管网排放的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50%【征收;处理后—。水质仍然超》标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和居民等)》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 【4 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 第七条 ! ,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列生产、经营!成本:或管:理费用? ?。 ? 第八条 —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标准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制定 【 ?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既》无水表又无水泵【铭牌流量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委托》有关单位代》收或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其城】市污水处《理费 — :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与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分年度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代收手续费【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 和居民等【),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缴入财政专户—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供水量?。、,售,水量、应收》额、实收额、上缴】额及欠?费情:况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得《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和居民等《)    —。 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建设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开!。征后取消《。原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对,。向城市排污管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的补贴和【还贷; 》    (三—)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 ,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的【支出 第!十五条 《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严禁截?留、挪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支出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     (一)】。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协议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按月向运!营企业拨《付 》    (二)对】。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建设内容和工作量】。按照计划向建设单位!拨付 《 《 第十七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如—不足维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申请市!政府予?。以财政补《贴 《 》第十八条 》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测努【力提高其服务质【量,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     》(二)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 《     (三!)委派监管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    【 (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的核】定;   】  (?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 】 ,。 第十九条】 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并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相应!扣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 , 第二十条 —。 市建设局、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