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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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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娄政办》发〔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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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间:2012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5日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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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包括:
《。
?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 ?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 :(五)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 (六)《。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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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八)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 (九—)其他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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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娄底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市》住建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具体日常工作!
《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房地产局》等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项目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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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 “》窗口”申请联合验收!。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建设内容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 ,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 :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公共厕所、公共照!明、电力、园林【。绿化、小《区监控系统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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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各】类规费已《缴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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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牵《头部门在《“窗口”公示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参与验收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牵?头部门统一公—示
】 第:七条 ?。操作流?程及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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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后向“窗口”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及时受理并出】具联合?验收凭?证将相关材料—抄送: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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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料审查各联合】验,收,部门接到联合—验收交接《签收单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须及时?受理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核:意见并反馈牵头部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应自】收到全?部联合?验收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资》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时限其他审批!事项时限顺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同,时抄送联合验—收,部门
】 (三)规—费核收申请人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手续时须》出具由市财政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实,的规费已清缴证明】市财政局要按照【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娄政发〔2!011〕《1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现,行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核实缴费情况【并签署意见》缴费面积以市房地产!局测绘报告》中的建筑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中的工】程造价为准市房地产!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受理资【料4: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建》筑项目测绘面—积,报,告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面积或工程造价组!织各执?。收单:位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核查规!费收缴情况》并对欠缴规费统一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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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在决定》受理申?请时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验收单位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进行现场勘察相关】验收单位《应自现场《勘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窗口”
【 (【五,)文书送达“—窗口”?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窗口》”领取联合验收合】。格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牵头】部,门在各相关单—位专项验《收书面意《见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验收综?合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 第:八条 经联合【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验【收部门须《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各相关验收—部门出?具整改验收》合格意见《“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文书》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须待行?政处罚?结案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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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件后凭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后向“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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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联合验收!
【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单位应》简化程序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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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验收;】无联合验收合格【证明的建设项目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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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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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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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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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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