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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 :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娄政办发〔2】0,12〕51号— 有效期【间2012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5日 】。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 ,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按原《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包《括: 》 ,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  《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     —。(五)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   (六》)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 — ,   ?(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八)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九】。)其他验收 — ? 第四条 】 市政府成立娄底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市住建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具体【日常工?作,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房】地,。产局等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项目联】合验收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 “窗【口”申请联合验【。收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工程》已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建设内容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公共厕所、公】共照明、《电力、园林绿化【、小区监控系统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     (四)】各类规?费已缴清的证明 ! : 第六条【。 牵头?部门在?。“窗口?”公示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参与验收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牵头部门》统一:公,示 : 第七!条 操作流程及办】结时限  】   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后向“窗口”【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及—时受理?。并出具联合验—收凭证将相关—材,。料抄送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 》     (二【)资料?审查各联合验收部门!接到联合验收交接】签收单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须及时—受理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核意》见并反馈牵头—部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应》。自收:到全部联合验收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资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时限其《他审批事项时—限,顺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同《时抄送联合验收部门! :     (三】。),规费核收申请人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手《续时须出具由市财政!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实的规!费已清缴证》明市财政局要—按,照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娄【政发〔2011〕1!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现—行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核【。实缴费情况并—签署意见缴费面【积以市房地产—局测绘?报告中的建筑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中的工》程,造价为准市房—地产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受理资】料,。4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建筑项目测绘面积】。报告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面积或工程!造价组织《各执:收单:位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核查规费收缴情况】并对欠缴规》。费统:一核收 【     (四【)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在决定受理申请【时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验收单位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进行现《。场勘察相关验收单位!应自现场勘》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窗口” 【     (【五)文书《送达:“窗:口”: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窗口”领取】联合:验收合格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牵头部门》。。在各相关《单位专项验》收书面意见》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验收综合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 第八】条 : 经联合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验收部门须》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各《相关验收部门出【具整改验《收合格意见“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文书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须待行政处!罚结案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件】后凭:。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后向“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条 《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联合验收 ! 《。。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单位应简化【程序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 —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验收;无联合】验,收合格?证明的建设项目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