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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管养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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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法人《的项目其养护由项】目法:人负责属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协议委—托市公路局代养;不!属,于市公路局管养的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养责任单位】采取:BT和BO》T,方式建设的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日—常管养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公司?负责也可有》。偿协议?委托市公路局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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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 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原管养单位管!养;采?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其经营期间由项目法!人负责?管养
第》三十一条 》 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后改线?地段弃用的》原有:老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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