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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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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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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 ,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 , , :(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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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 (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 (《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
》 (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
— (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 (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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