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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管理!
第十九条 !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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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 (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 (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 (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
《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
】 , (: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 (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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