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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管】。理 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条 :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   (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 ,    (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 (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  :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    ! (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   【  (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    (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