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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管理 —。。 第十?九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本级负责40【%其: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由—县(市、区)负责】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条 】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办公和表彰奖】励,。具体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定额补助金【额由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各》项目法人向省有【关,部门请拨《定补资金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承担》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缺口资—金、项目管理—费用、表彰》奖励:经费等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负】责自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    (》三,。)有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    《 (四)《有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 ,(,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 ,。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    《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省定:额补助资金 【  :  (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  】   (《。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    (三)【干线公路建设资金】未设专户未专款【专用被?截留、挤占、挪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