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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因—房屋拆迁购买或取得!。住房 有关房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沪【财税〔2011〕】50号)
》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各市税务直【属,分局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规定本市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因房!屋拆迁购买或取得】住房有?关房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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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拆,迁,个人(拆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人下同《)因:在本市的房》屋拆迁自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或取:得的住房在》。国,家,及本市补偿标—准,。内,暂免征收房》产税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对于—采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购买或【取得安置房如—不再签订购房合【同的:被拆迁个人取得上】述安置房的时间【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 【(一)对于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征免房?产税
【。 ? , 1对使】用拆迁补偿款—(即补偿协议中【载明的全《部货币资金总额【包括:补,。偿款和各《项补助、《奖,励费用下同)购买】住房且属《本市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 》。 2对【全额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一套住房且拆迁补】偿,资金占购房总—价,款50?%以上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到5!0%的对其》所购住房超》出拆迁补偿款部分的!面积按规定征免房产!。。税
】。 《 3?对:在全额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后仍有—结,余拆迁补偿的该居民!家庭需要再》购买:住房、且结余拆迁补!。偿,款占再购住》房总:价款70《%以上的再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到7】0%的?对,其,所购住房超出拆【迁补偿款部》分的:面积按规定》征免房产税》
: 《 (二—)对于采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的被补拆迁》个人购买或》。取得的由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 (三)对于—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的比照货币化方】。式安置?确定征免房》产税
! 二—、,对被拆迁个》人因房屋拆迁购买或!取得住?房办理房产税—征免时以居民—家庭为单位》按户受理申请并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被拆《迁个人
! ? 三、因房屋拆!迁而获得补》偿的居民家庭—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的》6个月内向其拆迁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次性《登记补偿《安置情况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被拆迁人完成登!记后10日内—将纸质和《电子的登记信息送】拆迁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 【。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登记信息受》理房产税征免申报】。事项
! , 2》011年1月2【8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购:买住房的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补》偿安:置,情况后再《申,请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
【。
— 登—记信:息包括被拆迁—。个人的基本》信息、?补,偿,的住房信息》或拆迁补偿款、分配!所得的住房或金【额等并不得》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外的居民家—庭或个人《转让:。补偿住房或补偿资】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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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补?助、奖励《。费用按?照各区县确定的标准!执,行
! 五、集体土!地,上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安置》房房产税《征免参照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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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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