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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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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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的《重点项目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内部调剂)其—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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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四)研究制订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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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七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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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资—金外每年增拨1【0万:元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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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部门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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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有关区、【县(市)、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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