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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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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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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的重点《项目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内部调剂)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四)研究【制订: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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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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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七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资金外每年增拨1!0万元专《款专用
第【九条 ?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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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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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议有关部门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有》关区、县(市)、】。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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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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