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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理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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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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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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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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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四【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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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少算或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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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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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 : :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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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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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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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对审计人员以及聘用!的,专业: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以《及,聘用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审计过程!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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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项目!建,设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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